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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科风云》看我国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现状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5-27 10:00:08
陆中和的死,不全是我的错。
——傅博文
文丨张潘 图丨源自网络
送给还在医疗行业的你。
正文
30年前发生的医疗事故
由靳东、白百何主演的医疗情感大戏《外科风云》正在热播,讲述了因一宗医疗事故引起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恩怨情感纠葛故事。
整部剧围绕着30年前发生的医疗事故展开,当年庄恕(靳东饰)的母亲是按照医嘱给病人陆晨曦(白百合饰)父亲陆中和注射利多卡因的,结果病人却因为青霉素过敏而死。青霉素大家已经很熟悉了,小编重点科普一下“利多卡因”。
利多卡因是医用临床常用的局部麻药,1963年用于治疗心率失常,是目前防治急性心肌梗死及各种心脏病并发快速室性心律失常药物,是急性心肌梗死的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及室性震颤的首选药。
据悉,利多卡因一般没有过敏现象,或者说一般不引起过敏性休克等严重的过敏反应,所以应用这种药物是不需要皮试的。利多卡因过敏的人非常少,但是正规的是需要皮试的,安全第一。剧中,陆晨曦的父亲就是利多卡因过敏而死。
在30年前(1985年左右),关于利多卡因过敏案例较少,相关研究更少,医生因这方面的认识不足出现用药不良事件也可以理解。然而这样一起本可以作为医学进步的经验和教训的利多卡因过敏事件,却并没有被报道出来,因为各种原因被掩盖了。
进而引发了后面一系列的悲剧。一位抢救成功的车祸伤员却因突发药物过敏死亡,当晚责任护士张淑梅被质疑用错药导致病人死亡被迫离开岗位。张淑梅八岁的儿子因不信别人对母亲疏忽致患者死亡的议论,打架被罚,耽误了接四岁的妹妹回家,导致妹妹被人贩子拐走。张淑梅因失女和“用药失误致人死亡”的指责精神逐渐恍惚,自杀身亡,而儿子也在外城投亲后下落不明。
这起医疗事故到底是谁的错?
剧情差不到就在这些,看完剧之后,除了觉得靳东很帅之外,小编不禁在反思。
关于这起医疗事故,难道应该像庄恕那样,把所有的过错和愤怒全都推到傅博文和修敏齐头上?小编觉得不应该,他虽有错,但是也不应该全是他们的错。我们假设,30年前,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其他医生头上,就会被“正义”地处理吗?答案不一定吧。
30年前的医疗事故管理办法
30年前,大约是1985年,我们回顾一下,当时我国医疗事故方面相关的制度和条例。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在1988 年5月10 日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条款较多,小编重点选一的部分进行讲解。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分析:可见《办法》的侧重点在于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并并未强调“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这一点在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所体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分析:《办法》只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但没有明确将实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规定在主体范围之内, 显然是一个缺陷。二是《办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 导致医疗过失行为,实践中, 对怎样属于“ 诊疗护理过失”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医务人员也不好把握。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分析:从第二、三小条款,可以发现,病人陆中和因注射利多卡因过敏死亡,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医疗事故。可是为什么当时的医生还是极力地掩盖呢?他在害怕什么呢?
第六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分析:假设是医疗事故,陆中和的过敏事件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的处理是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这对一个本科五年研究生三年、博士三年、、规培2-3年、好不容易熬到主治(或者主任)的医生来说,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不仅以前努力全部白费,大好前程毁于一旦,同时行医档案上一直会有这个污点,这个打击无疑是毁天灭地的。可能,你会说,医生只是降低处分,开除留用观察,对患者而言,那可是我的命啊?
是的,小编不否定这个事实,
可是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并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只是因为由于病情、病员体质特殊、医疗技术不发达、医疗制度不完善、医疗信息传达延误等非医生自身原因引发的所谓的“医疗事故”,应该怎么处理呢?
可能,你会说,《办法》里面已经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只要按《办法》执行,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不就OK了吗?那我们来介绍一下1987年《办法》里面的第四章节。
我国的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由卫生行政机构召集组织, 其专家成员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选聘, 专家的专业职称也由政府部门确定, 且多半由政府行政官员兼任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从而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发生在医院的医疗事故所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带有某种倾向, 加上行政权力的干预, 鉴定结论无论对医生还是患者往往都不够公正。
再加上,30年前医疗技术不够发达,医疗界关于利多卡因过敏的相关认识不到位。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如果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上报事件,那种“不知道会怎么判定处理的”不安全感大于掩盖事件的负罪感,掩盖事实至少可以让事情的发展把握在自己手上,而不是事件上报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无力感,所以当时的医生毫不犹豫的烧毁了药品处方,嫁祸给打药的护士。当时傅博文和修齐敏,就是害怕自己坐牢而把全部责任推卸给张淑梅,因此张淑梅成为了代罪羔羊。
所以,你还觉得全部是医生的错吗?或许你会说,是制度的原因,《办法》制定的有漏洞,我相信只要你找,总会找到原因的,只是这个是不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有待考证。
30年期间医疗事故管理制度的发展
1、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问题, 结合15年来医疗事故处理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出了各方面都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重大的突破的行政法规,同年9月1号正式施行。
2、2002年8月20日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同年9月1号正式施行。
3、2011年1月14日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同年4月1号施行,同时废除了2002年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4、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于同年的1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发现,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相关的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
面对“陆中和”,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高难度、高知识密集的行业,其风险贯穿于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医疗行为的全过程。医院的各个工作部门,各个工作环节都存在潜在的风险。不断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可以预防或者规避掉一部分的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对于有些不良事件也束手无策。
因此,为了防止更多的“陆中和”出现,我们应该转换思维模式,从后期的处理改为前期的预防,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医疗不良事件扼杀在萌芽阶段。
学会从错误中学习,从自己的错误,别人的错误,大家的错误中学习,敢于上报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汇集大家的医疗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归纳总结,从而找出预防同类事件发生的措施,从源头控制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
这在美国,叫做“医疗风险管理”。美国是最早实施医疗风险管理的国家之一,并将前瞻性分析方法“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方法(Failure Mode and Effect Analysis, FMEA)”应用到医疗风险评估研究中,
其医疗风险管理形成了一套结构完整、运行有序且独具特色的体系,在降低医疗差错、提高医疗保健质量和确保患者安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被其他国家争相效仿和借鉴。
近几年,关于医疗风险管理,我国很多学者和医疗管理者等都做了大量研究。小编下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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